1、进行搜查,需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。
2、搜查的时候,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,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。
3、搜查妇女的身体,应当由女员工进行。
4、搜查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,由侦查职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,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,需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。
在实行逮捕、拘留的时候,遇有紧急状况,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。
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,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,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。
搜查妇女的身体,应当由女员工进行。
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,由侦查职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,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。假如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、盖章,应当在笔录上注明。
引使用方法条
刑诉法